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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GBZ 121-2020

昨天(2020年1120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官網(wǎng)發(fā)布一批新的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


國衛(wèi)通〔2020〕18 號

現(xiàn)發(fā)布《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jiān)護規(guī)范》等5項衛(wèi)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yè)衛(wèi)生標準

1 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jiān)護規(guī)范,替代:GBZ 98-2017、GBZ 235-2011

2 GBZ 101-2020 職業(yè)性放射性甲狀腺疾病診斷,替代:GBZ 101-2011

3 GBZ 120-2020 核醫(yī)學放射防護要求,替代:GBZ 120-2006、GBZ 133-2009、GBZ 134-2002、GBZ 136-2000、GBZ 178-2017、WS 457-2014、WS 533-2017、部分代替GBZ 179-2006

4 GBZ 121-2020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替代:GBZ 121-2017、GBZ 131-2017、GBZ 161-2004、GBZ/T 257-2014、部分代替GBZ 126-2011、部分代替GBZ 168-200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二、強制性衛(wèi)生行業(yè)標準

WS 76-2020 醫(yī)用X射線診斷設備質(zhì)量控制檢測規(guī)范,替代:WS 76-2017、WS 518-2017、WS 520-2017、WS 521-2017、WS 522-2017、WS 530-2017、WS 581-2017 

上述標準自2021年5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標準同時廢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下面為《職業(yè)病防治博士工作站》整理的WORD版本。






前 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整合GB 16351-1996《醫(yī)用γ射線遠距治療設備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GB 16362-2010《遠距治療患者放射防護與質(zhì)量保證要求》的患者放射防護部分、GBZ 121-2017《后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31-2017《醫(yī)用X射線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61-2004《醫(yī)用γ射束遠距治療防護與安全標準》、GBZ/T 257-2014《移動式電子加速器術中放射治療的放射防護要求》、GBZ 126-2011《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的治療室防護和安全操作部分、GBZ 168-2005《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wèi)生防護標準》的對機房的防護要求和操作的防護要求部分、GBZ 179-2006《醫(yī)療照射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放射治療部分。與上述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中子后裝治療機的應急儲存設施要求(見6.4.5.2);
—刪除了加速器設備的質(zhì)量控制檢測項目和周期要求(見GBZ 126-2011的附錄E);
—增加了放射治療放射防護檢測方法與要求(見第8章);
—刪除了醫(yī)用電子加速器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26-2011 的第 5 章);
—刪除了后裝γ源近距離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21-2017 的第 4 章);
—刪除了醫(yī)用γ射束遠距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61-2004 的第 5 章和第 8 章);
—刪除了 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68-2005 的第 5 章);
—增加了應急處理要求(見第 9 章);
—增加了質(zhì)子重離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機房輻射屏蔽要求(見 8.1、附錄 E)。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yī)學所、中國醫(yī)學科學院放射醫(yī)學研究所、山東省醫(yī)學科學院放射醫(yī)學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旦大學放射醫(yī)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金生、袁繼龍、張良安、張文藝、鄧大平、宋鋼、馬永忠、劉海寬、李明生、劉雅。
本標準代替了GBZ 121-2017、GBZ 131-2017、GBZ 161-2004、GBZ/T 257-2014、GBZ 126-2011的治療室防護和安全操作部分、GBZ 168-2005的對機房的防護要求和操作的防護要求部分、GBZ 179-2006的放射治療部分。
GBZ 121-2017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6364-1996;
—GBZ 121-2002。
GBZ 126-2011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6369-1996;
—GBZ 126-2002。
GBZ 131-2017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GB 18464-2001;
—GBZ 131-2002。
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經(jīng)被全部代替完畢。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放射治療的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醫(yī)用電子加速器、鈷-60治療機、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后裝治療機、X射線及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tǒng)、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tǒng)、術中放射治療的移動式電子加速器、醫(yī)用X射線治療機、低能X射線放射治療設備和質(zhì)子重離子加速器等設備開展放射治療的防護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粒籽植入和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的放射防護。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87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職業(yè)性外照射個人監(jiān)測規(guī)范
GBZ 235放射工作人員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 stereotactic radiotherapy

 

利用專門設備通過立體定向、定位技術實現(xiàn)小照射野聚焦式照射的放射治療。

 

3.2 術中放射治療 intraoperative radiotherapy

 

在手術中,充分暴露瘤床、殘存灶和周圍淋巴引流區(qū)等部位并將危及器官盡可能移到照射野外,在直視下進行單次大劑量照射,以期最大限度殺滅腫瘤細胞,防止或減少正常組織輻射損傷的治療方法。


3.3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 mobile electron accelerator

 

配置在手術室內(nèi),專門用于對手術中的腫瘤患者施以電子線放射治療的可移動加速器。

 

3.4 低能 X 射線放射治療設備 low energy X-ray radiotherapy equipment

 

配置在手術室內(nèi),專門用于對手術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線放射治療的設備。

 

3.5 放射源后裝近距離治療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遙控或手動的傳動方式將一個或多個密封放射源從貯源器傳送到預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來進行腔內(nèi)照射的治療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T

在輻射源出束時間內(nèi),在區(qū)域內(nèi)最大受照射人員駐留的平均時間占出束時間的份額。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U

輻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墻的時間占輻射源總照射時間的份額。

 

3.8 工作負荷 workload 


W

用以表示使用輻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負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輻射屏蔽設施在設計時頂層無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種情況下,輻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線,因受大氣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輻射源屏蔽墻周圍地面附近輻射場增強的現(xiàn)象。


3.10 側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來自輻射源室頂部薄弱屏蔽層的側向散射光子并投射到鄰近高層建筑物的光子輻射。 



4 總則

 

4.1 管理要求

 

4.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對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防護與安全負責,主要包括:

a) 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布局、機房的設計和建造;
b) 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業(yè)人員;
c) 根據(jù) GBZ 128 開展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jiān)測和建立個人劑量監(jiān)測檔案;
d) 對放射工作人員所受的職業(yè)照射加以限制,使其符合 GB 18871 對工作人員的職業(yè)照射劑量限值的規(guī)定;
e) 根據(jù) GBZ 235 開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yè)健康檢查和建立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檔案;
f) 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對人員的專業(yè)技能、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進行培訓,使之滿足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求;
g) 配置與放射治療工作相適應的治療設備、質(zhì)量控制設備、監(jiān)測設備及防護設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預防設備故障和人為失誤;
h) 制定并落實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治療質(zhì)量保證大綱,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將可能出現(xiàn)的故障或失誤的影響減至最??;
i) 制定相應的放射事故應急預案,應對可能發(fā)生的事件,宣貫該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4.1.2 應將放射治療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告知患者。

 

4.2 正當性要求

 

4.2.1 在放射治療給患者所帶來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放射危害時,放射治療才是正當?shù)摹?/p>


4.2.2 所有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前都應通過正當性判斷;并視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證據(jù)情況,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判斷。


4.2.3 所有通過正當性判斷的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時應嚴格控制其適應證范圍,要用到新的適應證時必須另行進行正當性判斷。


4.2.4 在放射治療實踐中,通常應對個體患者(特別是對于已懷孕的患者或兒科患者)進行放射治療的正當性判斷,主要包括:

a) 治療的適當性;
b) 治療的緊迫性;
c) 可能引起的并發(fā)癥;
d) 個體患者的特征;
e) 患者以往接受放射治療的相關信息。

 

4.3 最優(yōu)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和執(zhí)業(yè)醫(yī)師應保障放射治療防護和安全的最優(yōu)化。


4.3.1.2 放射治療照射最優(yōu)化過程至少應包括:治療照射處方、操作規(guī)程、治療設備質(zhì)量控制、照射的質(zhì)量保證。


4.3.2 操作規(guī)程

 

4.3.2.1 在放射治療中,應有實施照射的書面程序。


4.3.2.2 在治療計劃制定時,除考慮對靶區(qū)施以所需要的劑量外,應盡量降低靶區(qū)外正常組織的劑量,在治療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措施使正常組織所受到的照射劑量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4.3.2.3 除有明確的臨床需要外,應避免對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療;若確有臨床需要,對孕婦施行的任何放射治療應周密計劃,以使胚胎或胎兒所受到的照射劑量減至最小。


4.3.2.4 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療之前,應有執(zhí)業(yè)醫(yī)師標明日期并簽署的照射處方。處方應包含下列信息:治療的位置、總劑量、分次劑量、分次次數(shù)和總治療周期;還應說明在照射體積內(nèi)所有危及器官的劑量。


4.4 質(zhì)量保證要求

 

4.4.1 質(zhì)量保證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制定放射治療質(zhì)量保證大綱。質(zhì)量保證大綱應包括:
a) 執(zhí)業(yè)醫(yī)師和醫(yī)學物理人員應對每一種放射治療的實踐活動編寫標準化的程序性文件及相應的臨床核查的規(guī)范化程序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b) 患者固定、腫瘤定位、治療計劃設計、劑量施予及其相關驗證的程序;
c) 實施任何照射前對患者身份、腫瘤部位、物理和臨床因素的核查程序;
d) 劑量測定、監(jiān)測儀器校準及工作條件的驗證程序;
e) 書面記錄、檔案保存在內(nèi)的整個患者治療過程的規(guī)范化程序;
f) 偏差和錯誤的糾正行動、追蹤及結果評價的程序;
g) 對質(zhì)量保證大綱定期和獨立的審查程序。

 

4.4.2 測量和校準

 

4.4.2.1 放射治療單位應配置醫(yī)學物理人員。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確保醫(yī)學物理人員遵循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患者的劑量測定并形成文件。


4.4.2.2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yī)療機構應確保:

a) 對用于放射治療劑量測定的劑量計和其他檢測儀器進行量值溯源,按國家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時間間隔要求對其進行校準;
b) 在放射治療設備新安裝、大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應進行驗收檢測;
c)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狀態(tài)檢測;
d) 開展臨床劑量驗證工作,包括體模測量或在體測量。



5 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 


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按照相關標準執(zhí)行。

 

6 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要求

 

6.1 布局要求

 

6.1.1 放射治療設施一般單獨建造或建在建筑物底部的一端;放射治療機房及其輔助設施應同時設計和建造,并根據(jù)安全、衛(wèi)生和方便的原則合理布置。


6.1.2 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應分為控制區(qū)和監(jiān)督區(qū)。治療機房、迷路應設置為控制區(qū);其他相鄰的、不需要采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但需經(jīng)常檢查其職業(yè)照射條件的區(qū)域設為監(jiān)督區(qū)。


6.1.3 治療機房有用線束照射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主射線束的屏蔽要求,其余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漏射線及散射線的屏蔽要求。


6.1.4 治療設備控制室應與治療機房分開設置,治療設備輔助機械、電器、水冷設備,凡是可以與治療設備分離的,盡可能設置于治療機房外。


6.1.5 應合理設置有用線束的朝向,直接與治療機房相連的治療設備的控制室和其他居留因子較大的用室, 盡可能避開被有用線束直接照射。


6.1.6 X 射線管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術中放射治療手術室可不設迷路;γ刀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根據(jù)場所空間和環(huán)境條件,確定是否選用迷路;其他治療機房均應設置迷路。

 

6.1.7 使用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手術室應設在醫(yī)院手術區(qū)的一端,并和相關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qū)S糜诩铀倨髡{(diào)試、維修的儲存室)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區(qū)域,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控制臺應與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機房分離,實行隔室操作。


6.2 空間、通風要求

 

6.2.1 放射治療機房應有足夠的有效使用空間,以確保放射治療設備的臨床應用需要。


6.2.2 放射治療機房應設置強制排風系統(tǒng),進風口應設在放射治療機房上部,排風口應設在治療機房下部, 進風口與排風口位置應對角設置,以確保室內(nèi)空氣充分交換;通風換氣次數(shù)應不小于 4 次/h。


6.3 屏蔽要求

 

6.3.1 治療機房墻和入口門外關注點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2 治療機房頂屏蔽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2.1 在治療機房上方已建、擬建二層建筑物或在治療機房旁鄰近建筑物的高度超過自輻射源點至機房頂內(nèi)表面邊緣所張立體角區(qū)域時,距治療機房頂外表面 30 cm 處,或在該立體角區(qū)域內(nèi)的高層建筑物中人員駐留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同 6.3.1。


6.3.2.2 除 6.3.2.1 的條件外,若存在天空反射和側散射,并對治療機房墻外關注點位置照射時,該項輻射和穿出機房墻透射輻射在相應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的總和,按 6.3.1 確定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作為參考控制水平。


6.3.3 屏蔽材料

 

屏蔽材料的選擇應考慮其結構性能、防護性能和經(jīng)濟因素,符合最優(yōu)化要求,新建機房一般選用普通混凝土。


6.4 安全裝置和警示標志要求

 

6.4.1 監(jiān)測報警裝置

 

含放射源的放射治療機房內(nèi)應安裝固定式劑量監(jiān)測報警裝置,應確保其報警功能正常。

 

6.4.2 聯(lián)鎖裝置

 

放射治療設備都應安裝門機聯(lián)鎖裝置或設施,治療機房應有從室內(nèi)開啟治療機房門的裝置,防護門應有防擠壓功能。


6.4.3 標志

 

醫(y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放射治療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告標志:
a)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b)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應在控制區(qū)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狀態(tài)指示燈。

 

6.4.4 急停開關

 

6.4.4.1 放射治療設備控制臺上應設置急停開關,除移動加速器機房外,放射治療機房內(nèi)設置的急停開關應能使機房內(nèi)的人員從各個方向均能觀察到且便于觸發(fā)。通常應在機房內(nèi)不同方向的墻面、入口門內(nèi)旁側和控制臺等處設置。


6.4.4.2 放射源后裝近距離治療工作場所,應在控制臺、后裝機設備表面人員易觸及位置以及治療機房內(nèi)墻面各設置一個急停開關。


6.4.5 應急儲存設施

 

6.4.5.1 γ源后裝治療設施應配備應急儲源器。

6.4.5.2 中子源后裝治療設施應配備符合需要的應急儲源水池。

 

6.4.6 視頻監(jiān)控、對講交流系統(tǒng)

 

控制室應設有在實施治療過程中觀察患者狀態(tài)、治療床和迷路區(qū)域情況的視頻裝置;還應設置對講交流系統(tǒng),以便操作者和患者之間進行雙向交流。

 

7 放射治療操作中的放射防護要求


7.1 對于高于 10MV X 射線治療束和質(zhì)子重離子治療束的放射治療,除考慮中子放射防護外,在日常操作中還應考慮感生放射線的放射防護。


7.2 后裝放射治療操作中,當自動回源裝置功能失效時,應有手動回源的應急處理措施。


7.3 操作人員應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認真檢查安全聯(lián)鎖,應保障安全聯(lián)鎖正常運行。


7.4 工作人員進入涉放射源的放射治療機房時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


7.5 實施治療期間,應有兩名及以上操作人員協(xié)同操作,認真做好當班記錄,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密切注視控制臺儀器及患者狀況,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處理,操作人員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8 放射防護檢測方法與要求

 

8.1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驗收檢測

 

8.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

 

8.1.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應包括:四面墻體、頂棚、機房門、管線洞口、工作人員操作位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


8.1.1.2 治療機房周圍50 m范圍內(nèi)有高于機房室頂?shù)慕ㄖr,應檢測側散射。


8.1.1.3 治療機房為單層建筑時,應檢測天空反射。


8.1.1.4 檢測儀器測量范圍、能量響應、抗干擾能力等性能應適用于被測輻射場,應有法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并在有效期內(nèi)。


8.1.1.5 檢測條件參見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

 

8.1.2 其他

 

8.1.2.1 治療機房應進行通風效果檢測。


8.1.2.2 治療機房建成并且設備安裝調(diào)試完成后,應進行防護效果驗收檢測。


8.1.2.3 加速器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B,術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C, 含放射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D,質(zhì)子重離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E。


8.1.2.4 數(shù)據(jù)處理和檢測結果評價參見附錄F。


8.2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常規(guī)檢測

應定期開展治療機房放射防護常規(guī)檢測,定期檢測的周期為一年。

 


9 應急處理要求

 

9.1 應急預案的編制及要求

 

應制定放射治療事件或事故應急預案。

 

9.2 異常照射事件的應急處理


9.2.1 以下情況為異常照射事件:

a) 任何劑量或劑量的分次給予與執(zhí)業(yè)醫(yī)師處方明顯不同;
b) 任何治療設備故障、事故、操作錯誤或受到其他非正常照射導致患者受照與預期明顯不同的情況。


9.2.2 對異常照射事件的調(diào)查和處置應包括下述內(nèi)容:

a) 估算患者接受的劑量及其在體內(nèi)的分布; 
b) 立即實施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所需的糾正措施;
c) 實施所有相關責任人自己負責的所有糾正措施;
d) 在調(diào)查后,盡快向監(jiān)管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報告,說明事件原因并包括a)~c)的相關資料;
e) 將事件的有關情況告知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