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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近日因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yè)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近期

寧波市鄞州區(qū)東吳鎮(zhèn)一家企業(yè)中

因半數電焊工為無證上崗

東吳鎮(zhèn)安監(jiān)所已立案處罰

企業(yè)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具體情況如下視頻

電焊屬于特種行業(yè),在作業(yè)時火花四濺,如果操作不慎極易引發(fā)火災,因此電焊工持證上崗也是必備條件。2月下旬,東吳鎮(zhèn)安監(jiān)所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該企業(yè)11名電焊工中,有6名電焊工在沒有電焊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yè)。

東吳鎮(zhèn)安監(jiān)所負責人表示:

“這家金屬制品企業(yè)在我們轄區(qū)里屬于規(guī)模比較大的企業(yè),由于行業(yè)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fā)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yè)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yè)進行檢查,但是發(fā)現企業(yè)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guī)操作?!?/span>

圖片發(fā)現這一情況后,東吳鎮(zhèn)安監(jiān)所立即聯合轄區(qū)派出所,對企業(yè)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yè),東吳鎮(zhèn)安監(jiān)所已對該企業(yè)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yè)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電焊作業(yè),為什么一定要持證上崗呢?

無證上崗電焊作業(yè),究竟有什么危害呢?

別急,這就來告訴你

?

電焊作業(yè)屬于明火施工,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在焊接作業(yè)中,熾熱的火星到處飛濺,這些火星溫度較高,飛濺到或接觸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容易造成火災,當接觸到易爆氣體時很可能還會引起爆炸。

類似因無證從事電焊作業(yè)而發(fā)生火災的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fā)生:

案例一:工地發(fā)生火災,無證電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下午2時15分,武漢市武昌區(qū)武珞路449號一停業(yè)建筑(原中南大酒店)發(fā)生火災,救援人員到場看到現場有大量濃煙。經應急救援部門和警方聯手撲救,火勢很快得到控制。14時25分火勢被撲滅,無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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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部門現場勘察,確認起火原因系工人氧焊切割施工操作不當。據現場施工人員交代,他們并無從事氧焊工作的資質和證照,事發(fā)時,用氧割切除廢舊新風管道時,濺出的火星引燃了現場堆放的泡沫導致了此次火災。目前,武昌區(qū)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已依法對造成火災的直接責任人李某、朱某、王某、劉某、張某等5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工地發(fā)生火災,無證電焊工被拘留十日

2020年11月6日,湖北孝感市一在建工地發(fā)生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其中涉事焊工嚴某此次火災事故中過失導致火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給予嚴某處行政拘留十日處罰目前,嚴某已送至孝南區(qū)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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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現場畫面


經調查,起火原因為電焊工在電焊操作時未有任何保護措施下違規(guī)操作,導致火花飄落引燃斜下方鄰近輔助建筑材料而引發(fā)火災,且此電焊工的焊工證現已過期。以上事實由詢問筆錄、火災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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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事故面前沒有老師傅,焊工違規(guī)無證上崗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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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有著8年電焊工作經驗的柯師傅收到了湖北省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柯師傅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柯師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巨大代價。 原來,柯師傅雖然有著8年電焊工作經驗,他卻一直沒有考取電焊證,而今年他為了方便照顧家人,從江蘇回到老家從事電焊工作,沒想到在上個月開展電焊作業(yè)時沒有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開展工作,不慎引發(fā)工地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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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電焊工違規(guī)切割!董事長、安全員、電焊工等10人被刑拘!

2019年7月14日下午1時許,47歲的電焊工郭某某,在切割江漢飯店二樓冷卻塔的鐵架時,違規(guī)操作引發(fā)火災,致該建筑屋頂被燒。7月15日晚,在當地警方支持下,江岸分局民警赴大悟縣將郭某某抓獲?,F場判斷為江漢飯店外立面改造引發(fā)火災,起火部位為五層樓樓頂,燃燒物質為木材等。經過消防緊急處置,當日下午17時左右明火已經被撲滅,過火面積約500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飯店房頂的房頂已被燒垮。當時初步查明,起火原因系電焊工在二樓室外陽臺用電焊切割鐵架火星引起。

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7月16日通報:“7.14”江漢飯店火災事故發(fā)生后,相關事故責任調查迅速啟動。10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包括:

  1. 江漢飯店法人、董事長兼武漢合匯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長杜某某

  2. 武漢聚鑫全向物質回收有限公司法人、總經理彭某某

  3. 湖北合匯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何某某

  4. 湖北合匯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某

  5. 公司項目經理鄧某

  6. 現場負責人、安全員楊某

  7. 武漢聚鑫全向物質回收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余某某

  8. 現場負責人、安全員王某某

  9. 電焊幫工韓某某

  10. 電焊工郭某某


案例五:氣割前未確認即動火施工引發(fā)火災,焊工被行拘


2019年,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內混合材棚發(fā)生火災,所幸救援及時,火情得以控制并撲滅。據初步調查,現場燒毀塑料彩鋼瓦若干,火災過火面積804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9200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5月6日,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操作人員鄭師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進行氣割作業(yè)前未確認現場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即動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內側的塑料瓦引發(fā)火災,屬情節(jié)嚴重。因鄭某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江山消防部門隨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guī)定,依法報請公安機關對鄭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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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無證操作的電焊工已經被行政拘留


2019年6月5日,南京某高校江寧方山校區(qū)的一棟教學樓樓頂發(fā)生火災,起火原因是電焊違規(guī)動火。6月11日,無證操作的電焊工已經被行政拘留。


附件電焊工動火安全知識


焊接與切割作業(yè)安全通用要求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設置現場管理和安全監(jiān)督人員

     焊接或切割現場應設置現場管理和安全監(jiān)督人員。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條

強制

2

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業(yè)點及可能引發(fā)火災的地點,應設置火災警戒人員: 
1、靠近易燃物之處:建筑結構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業(yè)點10m以內。 
2、開口:在墻壁或地板有開口的10m半徑范圍內(包括墻壁或地板內的隱蔽空間)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屬墻壁:靠近金屬間壁、墻壁、天花板、屋頂等處另一側易受傳熱或輻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條

強制

3

焊接和割切審批要求

操作者只有在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得到滿足;并得到現場管理及監(jiān)督者準許的前提下,才可實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獲得準許的條件沒有變化時,操作者可以連續(xù)地實施焊接或切割。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條第二款

強制

4

在指定區(qū)域進行作業(yè)

焊接及切割應在為減少火災隱患而設計、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區(qū)域內進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區(qū)域內進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時,必須經檢查、核準。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條

強制

5

焊接和切割區(qū)域設置警告標志

焊接和切割區(qū)域必須予以明確標明,并且應有必要的警告標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條

強制

6

職業(yè)危害警告標志設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業(yè)所產生的煙塵、氣體、弧光、火花、電擊、熱、輻射及噪聲可能導致危害的地方,應通過使用適當的警告標志使人們對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條

強制

7

防護屏板設置

為了防止作業(yè)人員或鄰近區(qū)域的其他人員受到焊接及切割電弧的輻射及飛濺傷害,應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離保護。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條

強制

8

焊接隔間設置

在準許操作的地方、焊接場所,必要時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開形成焊接隔間。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條

推薦

9

防護用品選擇原則規(guī)定

依據《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T-11651)選擇防護用品。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0

防護用品選擇具體規(guī)定

強光作業(yè)可以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1、防強光、紫外線、紅外線護目鏡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護鞋;5、焊接防護服;6、白帆布類隔熱服。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guī)范》(GB/T-11651)第6.1條

推薦

11

頭罩或護目鏡選用

作業(yè)人員在觀察電弧時,必須使用帶有濾光鏡的頭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鏡、護目鏡或其他合適的眼鏡;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2

防護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須佩戴耐火的防護手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條

強制

13

消除火災隱患

焊接或切割作業(yè)只能在無火災隱患的條件下實施:
1、有條件時,首先要將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區(qū)進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時,應將火災隱患周圍所有可移動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無法轉移時,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發(fā)生火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條

強制

14

滅火設備配備

在進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須配置足夠的滅火設備。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條

強制


氧燃氣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氧氣與可燃物的隔離

氧氣瓶、氣瓶閥、接頭、減壓器、軟管及設備必須與油、潤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離。嚴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帶有油跡的手套去觸碰氧氣瓶或氧氣設備。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條

強制

2

氣瓶儲存溫度要求

氣瓶必須儲存在不會遭受物理損壞或使氣瓶內儲存物的溫度超過40℃的地方。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一款

強制

3

氣瓶儲存位置及固定

氣瓶必須儲放在遠離電梯、樓梯或過道,不會被經過或傾倒的物體碰翻或損壞的指定地點。在儲存時,氣瓶必須穩(wěn)固以免翻倒。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二款

強制

4

氣瓶儲存遠離可燃物

氣瓶在儲存時必須與可燃物、易燃液體隔離,并且遠離容易引燃的材料(諸如木材、紙張、包裝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離。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條第三款

強制

5

氣瓶現場安放

氣瓶在使用時必須穩(wěn)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車(架)或固定裝置上。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

強制

6

作業(yè)現場乙炔氣瓶儲存量規(guī)定

使用乙炔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下同);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強制

7

氣瓶與作業(yè)點距離

氣瓶不得置于受陽光暴曬、熱源輻射及可能受到電擊的地方。氣瓶必須距離實際焊接或切割作業(yè)點足夠遠(一般為5m以上),以免接觸火花、熱渣或火焰,否則必須提供耐火屏障。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條第一款

強制

8

乙炔瓶與明火距離

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高空作業(yè)時,此距離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六十三條第1項

強制

9

乙炔和氧氣瓶同運規(guī)定

移動作業(yè)時,應采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六十四條第7項

強制

10

氣瓶上端禁放物品

氣瓶在使用時,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損壞安全裝置或妨礙閥門的迅速關閉。使用結束后,氣瓶閥必須關緊。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條

強制


電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號

項目名稱

標準要求

依據條款

效力

1

接地要求

焊機必須以正確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裝置必須連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應做定期檢查。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條

強制

2

外露帶電部分采取保護措施

弧焊設備外露的帶電部分必須設置完好的保護,以防人員或金屬物體(如:貨車、起重機吊鉤等)與之相接觸。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條

強制

3

電纜完整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外皮必須完整、絕緣良好(絕緣電阻大于1 MΩ)。用于高頻、高壓振蕩器設備的電纜,必須具有相應的絕緣性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條

強制

4

電纜接線

焊機的電纜應使用整根導線,盡量不帶連接接頭。需要接長導線時,接頭處要連接牢固、絕緣良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條

強制

5

對電纜采取保護措施

構成焊接回路的電纜禁止搭在氣瓶等易燃品上,禁止與油脂等易燃物質接觸。在經過通道、馬路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如:使用保護套)。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條

強制

6

電纜檢查及修復

焊接電纜必須經常進行檢查。損壞的電纜必須及時更換或修復。更換或修復后的電纜必須具備合適的強度、絕緣性能、導電性能和密封性能。電纜的長度可根據實際需要連接,其連接方法必須具備合適的絕緣性能。 

《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條

強制



電焊/焊接作業(yè)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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