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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針對33種CMR物質增加使用限制

2018年10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法規(guī)命令2018/1513,修訂歐盟法規(guī)1907/2006號 – 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法規(guī)之附錄十七,擬增加對衣服、鞋類及其它紡織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質(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類別1A或1B)的新限制。

這次修訂主要新增33種物質歸類為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MR物質),新規(guī)定限制了在衣服和紡織品中使用CMR物質的最大濃度限值。無論其生產(chǎn)來源如何,如果產(chǎn)品超過這些限制,將禁止產(chǎn)品進入歐盟市場,該項規(guī)范將在法規(guī)公布后24個月適用。

新修正案及條列出33種物質的附件內容,詳見鏈接

 
歐盟法規(guī)1907/2006號修正摘要

根據(jù)2006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07/2006號法規(guī),關于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的規(guī)定,特別是第68(2)條,以下說明:

  1.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歐盟1272/2008號法規(guī)附錄I規(guī)定危害化學物質分類的標準,1A或1B類,包括危險類別的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分類為這三種危險類別中任何一種的物質在本法規(guī)中統(tǒng)稱為「CMR物質」。

  2. 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附錄XVII規(guī)定對制造、消費市場上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委員會制定了一套識別含有CMR物質物品的標準,并可供消費者使用。對于這些標準,引用第68(2)條所述以簡化程序新增附錄 XVll限制是適當?shù)?。根?jù)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衣服,其他紡織品和鞋類被視為優(yōu)先案例。

  3. 某些CMR物質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或者作為生產(chǎn)過程中的雜質,或者因為它們是故意添加的,以賦予它們特定的性質。

  4. 來自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報告指出,消費者可能透過皮膚或吸入的方式接觸存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的CMR物質。這些產(chǎn)品可廣泛供消費者使用,包括個人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的情況下接觸產(chǎn)品(例如,醫(yī)院病房用品或公共圖書館的室內裝潢)。因此,為了大量減少消費者的暴露,在消費市場上的衣服、配件(包括運動服和包包)或鞋類,應禁止CMR物質濃度高于一定的標準。同理,這一限制也應包含在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且含有CMR物質濃度的紡織品上(例如,寢具用品、毯子、室內裝潢或可重復使用的尿布)。

  5. 委員會就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第68(2)條,咨詢了新管制物質和條文的利害相關者,并討論了新規(guī)定的具體方向(包括技術研討會中的濃度限制和測試方法的可行性)。

  6. 管制物質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質,并應用于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行業(yè)的不同制造過程中。因此,應考慮到這項新規(guī)定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對單一物質或物質群明確訂定最大濃度值。比方說:用于夾克和外套以及室內裝飾中的甲醛,分別賦予結構和阻燃的性能。由于缺乏合適替代物質的技術條件,在有限時間里,對于應適用于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的甲醛濃度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以便業(yè)者適應新規(guī)定。

  7. 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獸皮制成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或制成的部分衣物、相關配件及鞋類零件,因其不同制程使用不同化學物質,不涵蓋在本修正案所采用的新限制。同理,新的限制不應包括非紡織系固件和裝飾品。

  8. 用于室內、地板和走道的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應暫時不受新規(guī)定限制,考慮到法規(guī)重疊性及其他物質可能與其相關聯(lián),委員會應審查豁免以及個別管制的適當性。

  9. 歐盟2016/425號法規(guī)所述的個人防護設備,與歐盟2017/745號法規(guī)提及的醫(yī)療設備,應排除于新規(guī)定外,因為這些設備和裝置需要滿足安全和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10.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執(zhí)法的信息交流論壇,針對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76(1)(f)條,咨詢規(guī)范發(fā)展的過程,也將相關建議納入考量。

  11. 應給予從業(yè)者足夠的時間采取適當措施,以遵守本法規(guī)所采取的限制。因此,新限制僅適用于本條例生效之日后的特定日期。

  12. 因此,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應進行相對地修改。

  13. 本法規(guī)規(guī)定的措施符合根據(jù)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133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關于RECAH法規(guī)附錄十七修正內容
 

 

歐盟1907/2006號法規(guī)之附錄十七 (Annex XVII)的主要修正內容,于此摘要說明附件十二 (Appendix 12)所列的第一列物質:

1.自2020年11月1日之后,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不得于市場販售:

  • 衣服或相關配件

  • 在正?;蚝侠砜深A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的其他紡織品;

  • 鞋類

若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其存在物質以均質材料計算,濃度等于或大于Appendix 12中規(guī)定的限制濃度。

  1. 自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間,消費市場上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紡織品的甲醛濃度為300 mg/kg,過渡期后應適用Appendix 12中的濃度規(guī)定。

  2. 第1款不適用于以下情形:

  • 由天然皮革或毛皮制成紡織品與鞋類及其相關配件

  • 非紡織品制成的系固件和裝飾配件

  • 二手衣物、相關配件,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 用于室內、地毯和走道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

  1. 第1款不適用于歐盟2016/425號法規(guī)(個人防護設備) 或是歐盟2017/745號法規(guī)(醫(yī)療設備) 范圍內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2. 第1款(b)項不適用于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指設計僅為使用一次或于有限時間內使用,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目的而再使用。

  3. 第1款和第2款的規(guī)定不影響本附錄(17)或其他適用于歐盟規(guī)定之更嚴格的限制。

  4. 委員會應審查第3款(d)段中的豁免,并酌情修改該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