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