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條)
(一)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zh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nóng)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yīng)予立案追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dǎo)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chǎn)、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的;
2.生產(chǎn)、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shù)量較大或者生產(chǎn)、銷售持續(xù)時間較長的;
3.生產(chǎn)、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chǎn)、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nèi)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dǎo)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dǎo)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