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地下室、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照明須全部為防爆?
陳壽安
GB50028條文要求
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凈高不宜小于2.2m。
????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于3次/h;并應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
????3??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
????4??應采用非燃燒體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休息室隔開。
????5??應按本規(guī)范第10.8節(jié)規(guī)定設置燃氣監(jiān)控設施。
????6??燃氣管道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10.2.23條要求。
????7??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8??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wèi)生要求。
????注: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采光的密閉房間等。
最初分析理解 最初看到這個問題,因為平時不太建議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敷設燃氣管道,對于密閉空間從通風上就很難操作,達到要求,所以相關的工程很少進一步思考。第一反應就是如果不是全部設置防爆照明設備,那防爆與非防爆之間的切換是在什么場景下進行? 防爆照明設備是能防止照明設備內部可能產生的電弧、火花和高溫引燃周圍環(huán)境里的可燃性氣體和粉塵,從而達到防爆要求的照明設備。主要有隔爆型防爆、安全型防爆、移動型防爆照明設備等。 也就是說不止防爆照明設備不止是在開關時,正常使用時也是有對應要求的。當時我確實沒設想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普通照明設備,在什么情況下才切換到防爆照明的使用。 直到某天看到了新發(fā)布的《加油站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AQ 3010—2022,可能大家覺得二者毫無關聯,但其中的一條: 4.5設有可燃氣體聲光報警裝置的加油作業(yè)區(qū)內可允許客戶使用手機支付,當現場警報器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手機和停止加油相關作業(yè),并按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扇細怏w檢測報警設計應符合GB/T 50493的規(guī)定。 看見這一條之后,我覺得該重新思考和回復“(半)地下室、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照明須全部為防爆?”的問題。 重新思考 當現場警報器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手機和停止加油相關作業(yè),這個觸發(fā)條件,讓我重新思考防爆與非防爆照明之間的切換條件。思考部分照明設備而不是全部使用防爆的可能性。 01 報警時切換 部分安裝防爆照明,在現場的泄漏(爆炸下限的20或者25%濃度值時,燃氣泄漏報警濃度是爆炸下限的20% or 25%?)出現報警聲光信號(或者直接聯動)。在此場景下,關閉普通的照明,避免繼續(xù)泄漏后因普通照明設備帶來的危險。開啟的防爆照明設備可以滿足(半)地下室人員疏散等照明需求。 前文GB50028的10.2.21 也明確要求:5應按本規(guī)范第10.8節(jié)規(guī)定設置燃氣監(jiān)控設施。所以,燃氣泄漏報警監(jiān)控系統是必不可缺的一個配套系統,不是為了防爆與非防爆照明切換而另外設置的系統。 另外,在應急搶修的情況下,也可以只開啟防爆照明設備,只是這種本身就屬于非正常狀態(tài),個人覺得在使用中要考慮的場景才是工程配備的前提理由,搶修等場景,可以作為維修施工的工具配備理由。 陳壽安注:至于地下燃氣鍋爐房建議直接看看GB 50041-2020的相關要求,因為燃氣鍋爐房的防爆與非防爆問題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話題,在此就不討論啦。 02 規(guī)范關鍵字 部分安裝防爆照明與非防爆切換的場景有啦,那規(guī)范條文是可以解讀為部分安裝嗎?仔細查看一下規(guī)范——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設備。關鍵字是應“有”,關鍵字是“有”而不是應“采用”,“有”字我想可以理解為照明設備中存在防爆的就OK,如果是應采用或者應設置為防爆照明設備,那即便是存在切換場景,也得統一配備防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