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范詳解:不燃難燃物質采用可燃物質包裝,其火災危險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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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難燃物質采用可燃物包裝來自36safety00:0004:00
晶晶文字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隊的阮晶晶。 為了更好的介紹今天的主題,我先來舉一個例子:你們單位舉辦運動會,你需要去購買獎杯供頒獎時用。獎杯是玻璃做的,很精致,也很容易被磕著碰著受到損傷,所以需要用很多的舊報紙包裹,要包很多層舊報紙才能保證這個玻璃獎杯完好無損。 那么問題來了,你一下子要準備很多個這樣的獎杯,這些獎杯通通都是要用很多的舊報紙包裝才可以,這樣的情況下,這個包裹了一大堆舊報紙的獎杯,在消防上到底是按照【玻璃】的性質界定成【不燃物質】,還是按【舊報紙】的性質定義為【可燃物質】? 在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3.1.5條中對此有規(guī)定: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條文解釋是這么說的: 3.1.5 丁、戊類物品本身雖屬難燃燒或不燃燒物質,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的木箱、紙盒、泡沫塑料等。據調查,有些倉庫內的可燃包裝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這兩類倉庫,除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外,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在防火要求上應較丁、戊類倉庫嚴格。 在執(zhí)行本條時,要注意有些包裝物與被包裝物品的重量比雖然小于1/4,但包裝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單位體積重量較小,極易燃燒且初期燃燒速率較快、釋熱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類倉庫來確定則可能出現與實際火災危險性不符的情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當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要相應提高該庫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