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東省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019年11月28日山東應急管理廳發(fā)布2019年第72號文件--《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量裁基準(試行)》,文件對山東省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如何處罰提出明確規(guī)定。
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法律依據(jù)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260號,2018年1月修訂)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處罰標準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jié) | 處罰標準 |
1 | 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人數(shù)占應參加人員總數(shù)30%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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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人數(shù)占應參加人員總數(shù)30%以上70%以下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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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人數(shù)占應參加人員總數(shù)70%以上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頓,可處以2.6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2萬元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