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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EHS助理、EHS總監(jiān)因被濟南“4·15”重大中毒事故被追刑責


9月6日,山東省政府網(wǎng)站發(fā)布《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jīng)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并經(jīng)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chǎn)安全責任事故。


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孫希利,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事故車間作業(yè)監(jiān)護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其中,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和公安機關采取措施的人員11人,包括:


1.徐淑坤,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云重,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副主任,因涉嫌構成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杲鑫,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四車間主任,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趙志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EHS辦公室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陳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EHS總監(jiān)兼總經(jīng)理助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李保勇,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姬國忠,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孔凡強,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肖思超,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苗慶明,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宋喆,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研發(fā)中心冷媒組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包括:


1.白松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趙春閣,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齊小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長,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有關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shù)丶o檢監(jiān)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其它處分。


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16人,包括:


1.劉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監(jiān)管二科副主任科員,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等。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2.郭新疆,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監(jiān)察大隊主任科員,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一組組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3.張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副調研員。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4.孫京平,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5.李仁鋒,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董家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6.馬小豹,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董家街道黨工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7.殷繼明,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8.張慶國,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委常委、副區(qū)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9.劉科,中共黨員,濟南市國資委黨組書記、主任(原歷城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10.吳承丙,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qū)委書記。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11.張磊,中共黨員,濟南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12.施霆,中共黨員,肥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服務站工作人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宋光金,中共黨員,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站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魏光軍,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主任科員(原肥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5.董慶煥,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6.李松林,中共黨員,泰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由濟南市政府責成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由泰安市政府責成泰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


同意對遼寧省相關單位和人員處理意見。建議遼寧省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違法所得。鑒于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遼寧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非法、違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開展調查,對未認真落實監(jiān)管職責的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務追究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