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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判了!上海閔行首例高空拋物案嫌犯獲


最高法“意見”出臺后,上海首例涉高空拋物刑事案判了。

 

11月29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發(fā)布以來,上海首起涉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8月1日,蔣某為發(fā)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

 

此前,8月16日,蔣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7日,閔行區(qū)檢察院向閔行區(qū)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14時,該案在閔行區(qū)法院大法庭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院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閔行區(qū)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閔行區(qū)江航路住宅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后被告人蔣某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的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qū)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三輛轎車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閔行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發(fā)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高處拋下,砸落在小區(qū)公共道路上并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蔣某表示對檢察院的指控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fā)泄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qū)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紤]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于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于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蔣某在案發(fā)小區(qū)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huán)境,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綜上,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拋物可能犯哪些罪?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切實解決“高空拋物、墜物”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本期干貨小哥梳理了對高空拋物、墜物刑事案件處理的相關裁判規(guī)則和司法觀點,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guī)則

(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場合進行高空拋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美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區(qū)等公共場所,而從高空拋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員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物損失的物品,因侵害對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該行為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對行為人也不應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4)連刑初字第0001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2.從高樓內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致人重傷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旭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發(fā)泄情緒從高樓中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的操場,致一人重傷的,其主觀上明知學校操場有人正在鍛煉,仍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應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且其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的,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7)渝0106刑初1343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二)
過失致人死亡罪

 

3.在安裝玻璃過程中因疏忽大意,導致高空墜物致一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為用戶安裝廚房玻璃的過程中,因操作失誤玻璃從高空墜落,致一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行為系疏忽大意引起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行為人有自首、盡力賠償等情節(jié),對其可依法適用緩刑。

案號:(2016)鄂0106刑初812號

審理法院: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4.因行為人未能預見到同伙已從車中出來而高空拋物致同伙被砸死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陳國訓、陳小寶過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結伙與被害人一起實施盜竊,在作案過程中被害人在車中進行等待,被害人誤以為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人誤以為被害人還在車中,遂將盜竊的鋼筋從高空中拋下致被害人被砸死,對行為人過失砸死同伙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基于其導致了被害人死亡,不宜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

案號:(2018)黔0111刑初158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三)
過失致人重傷罪

5.在改裝窗戶過程中因過失致手鉗從高空墜落造成人員重傷的,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代某某過失致人重傷案

案例要旨:在為客戶改裝窗戶過程中因腳踩到裝修物品失去平衡致手鉗從高空墜落,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對該行為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

案號:(2016)川1102刑初295號

審理法院: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四)
重大責任事故罪

 

6.雇傭未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實施更換牌匾的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牌匾從空中墜落造成一人死亡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閆甲,閆乙,何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在雇傭他人進行作業(yè)過程中,雇傭人和受雇人均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guī)定。雇傭無特種作業(yè)資質的人進行更換牌匾,且作業(yè)過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牌匾從高空墜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基于其行為發(fā)生在作業(yè)場所,應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案號:(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6號

審理法院: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7.高空作業(yè)的過程中,由于施工人員未遵守操作規(guī)程,致高空墜物造成多人傷亡的事故的,負責高空作業(yè)的主管人員與具體施工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張文正、馬少林、馬亮重大責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在進行水冷壁吊掛安裝施工的高空作業(yè)過程中,施工人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致使高空墜物,造成施工現場多人死傷,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巨大的,對負責安全施工的主管人員及具體施工人均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案號:(2015)準刑初字第335號

審理法院:準格爾旗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司法觀點

 

嚴懲故意高空拋物行為,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

人民法院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時刻不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認識此類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真正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要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引領,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創(chuàng)新審判方式,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的有機統(tǒng)一,充分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增進群眾福祉的職能。

要嚴厲懲治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guī)定,對于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要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摘自中國法院網2019年11月14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條修改。原條文為:“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條修改。原條文為:“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修改,原條文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fā)生。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附相關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充分發(fā)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guī)范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源頭治理,監(jiān)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

 

1.樹立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作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綜合治理、協(xié)同治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實現依法制裁、救濟損害與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的有機統(tǒng)一,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2.積極推動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預防與懲治納入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切實發(fā)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guī)范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lián)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發(fā)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fā)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3.充分發(fā)揮行政審判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注重發(fā)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

 

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fā)生。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6.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三、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

 

8.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chuàng)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并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9.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盡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10. 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xié)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1.區(qū)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guī)則。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12.依法確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確定的維修、養(yǎng)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序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疑難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運用人民陪審員、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等機制,充分發(fā)揮院、庭長的監(jiān)督職責。涉及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適用的,可以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堅持多措并舉,不斷完善預防和調處高空拋物、墜物糾紛的工作機制

 

14.充分發(fā)揮多元解紛機制的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將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處理納入到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的整體工作中,加強訴前、訴中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要根據每一個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具體特點,帶著對受害人的真摯感情,為當事人解難題、辦實事,盡力做好調解工作,力促案結事了人和。

 

15.推動完善社會救助工作。要充分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通過案件裁判、規(guī)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16.積極完善工作舉措。要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加強法治宣傳,持續(xù)強化以案釋法工作,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規(guī)范、指導、評價、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形成良好社會風尚。要深入調研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對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fā)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