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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6國糾紛!一貨船在中國被扣, 21名船員 2000萬欠款

船舶在海上涉及索賠糾紛,很容易被扣留,尤其是疫情以來,船公司財務緊張,與銀行等財團、燃油貿易商等相關方的糾紛明顯增多。一旦被扣留,船員往往陷入窘境。


近日,青島海事法院扣留了一艘船舶,不扣不知道,這艘船竟然涉及6個國家和地區(qū)當事人的糾紛,而船上有21名烏克蘭籍和菲律賓籍船員。


在得知被扣押2個月后,船東竟然棄船,不再管理船舶和發(fā)放21名船員的工資...


這一案件要從2020年4月份說起,當日青島海事法院接到一通來自上海的電話,對方是中國香港某船舶用品公司的代理律師,向青島海事法院日照法庭申請扣押涉案利比里亞籍“獅子”輪,并要求“獅子”輪所屬巴拿馬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船舶配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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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該船舶用品公司與巴拿馬某公司早在2017年8月達成過還款協(xié)議,約定巴拿馬某公司應自當月起連續(xù)八個月向某船舶用品公司支付配件款項。然而巴拿馬某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后拒絕支付剩余款項。申請人得知涉案“獅子”輪將于4月11日靠泊日照港大約一天半時間進行裝貨,經與日照海事法院溝通協(xié)商, 最終完成網(wǎng)上立案。2020年4月11日,“獅子”輪在日照港被扣押。  


 但令人想象不到的是,扣押后不久,德國某貸款銀行、瑞典某協(xié)會、巴拿馬某公司、利比里亞某公司、荷蘭某服務公司等7家境外當事人先后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獅子”輪,關聯(lián)案件涉及德國、瑞典、巴拿馬、利比里亞、烏克蘭、菲律賓等國家和地區(qū),涉及船舶抵押合同、船舶物料備品合同、海事債權確權等海事糾紛類型,總標的額超過2000萬美元。


更麻煩的是,在船舶被扣押2個月后,船東宣布棄船,不再管理船舶和發(fā)放船員工資。船上21名外籍船員在扣押后處于被拋棄的處境,船舶和船員都陷入了危險境地。船員們情緒極為激動,反復給法院發(fā)來郵件,并向其國籍國大使館、國際勞工組織ILO進行求救,要求支付工資并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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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輪


文中涉及各方在處理棄船案件及船員換班過程中皆從保障船員權益角度出發(fā):



他們本著對船舶、船員負責的態(tài)度,及時為船員提供國際人道主義援助:安撫船員情緒,郵件溝通,答復相關問題,溝通工作進展等。


一方面迅速指定船舶臨時管理人,為船上提供充足補給并安撫船員情緒。另一方面積極與包括外交部、烏克蘭大使館、菲律賓大使館、國際勞工組織、外事、公安、邊檢、海關、海事等部門協(xié)調溝通船員遣返事宜。



尤其在涉及船員工資問題上,相關主要負責部門反復與抵押權人德國某貸款銀行溝通,對方終于同意先行墊付船員工資共計25萬多美元。因為疫情期間,很多船員的家庭沒有收入來源,這筆工資對他們來說非常重要。解除了經濟上的后顧之憂,船員們的情緒平復了不少,并開始配合各方工作。


雖然當時日照港并不在國家允許外籍船員換班的港口之列,經過多方協(xié)調和不懈努力,2020年11月7日,“獅子”輪順利靠泊日照港西四泊位,中國籍船員替換上船,21名外籍船員在交接后下船,并將其無法托運的行李全部郵寄回國,換班任務順利完成。

   

2020年11月14日臨行前,外籍船員們高興地彈唱起家鄉(xiāng)歌曲。隨著航班起飛,外籍船員遣返工作順利完成,“獅子”輪案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被遺棄船舶“獅子”輪最終于近日以6783.6萬元的價格公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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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運業(yè)中,船東棄船的事件屢發(fā)不絕,據(jù)CNSS此前的報道,一艘懸掛坦桑尼亞旗的散貨船在肯尼亞蒙巴薩港被船東遺棄16個月,最后由當?shù)睾J路ㄔ旱脑试S下,船員賣船以收回工資。


鑒于新冠疫情爆發(fā)以來,航運業(yè)內棄船案件的迅速增加,國際運輸工人聯(lián)合會(ITF)啟動了一個在線棄船資源數(shù)據(jù)庫,以便向ITF附屬機構、檢查專員和秘書處提供正在處理的所有案件和最近已解決的棄船案件的詳細資料。


且據(jù)ITF方面介紹,該在線棄船資源數(shù)據(jù)庫中所有列出的案件,均已提交國際勞工組織ILO。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對棄船的定義是:

船東未能支付船員遣返費用;


未給予船員必要的維護和支持的;


或以其他方式單方面斷絕與船員的聯(lián)系,包括在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內未支付合同工資。 


需提醒的是,《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最新的第三次修正案于2020年12月26日生效,并增加了以下規(guī)定:


海員就業(yè)協(xié)議(第2.1條),其目的是確保海員因海盜和/或武裝搶劫船舶行為而被囚禁時,就業(yè)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工資(規(guī)則2.2),它提供了工資和福利,包括匯款、規(guī)定的海員就業(yè)協(xié)議,有關集體協(xié)議或適用的國家法律。在整個過程中,必須繼續(xù)支付被囚禁船員工資,直到被釋放和適時遣返,或在囚禁時發(fā)生死亡的海員,,直到死亡日期,決定依照國家法律或條例。


遣返(條例2.5),其目的是確保海員因海盜行為或武裝搶劫船舶而被囚禁時,遣返權不會過期。

這些條款的修正和實施,其主要職能都是確保船員享受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fā)以來,40多萬海員困在海上,一邊忍受換班危機帶來的焦慮與沮喪以及對家人的思念,一邊繼續(xù)堅守崗位,保障船舶的正常運行,因此希望各方能共同努力,共渡難關,妥善安排船員換班,最大化地保障船員權益,實現(xiàn)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