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橋面?zhèn)确鹿剩?0人被處理!12人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
2019年10月10日18時06分許,位于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境內的312國道K135處發(fā)生一起橋面?zhèn)确^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823.1萬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2019年10月11日凌晨,無錫橋面?zhèn)确仍F場
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事故的調查報告,
12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7名責任人建議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宋某棟被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重型平板半掛車超載455%,系事故直接原因
報道顯示,2019年10月10日下午18時許,江蘇省無錫市312國道上海方向錫港路上垮橋出現橋面崩塌。因正值下班高峰期,橋底至少有3輛私家車被壓?,F場視頻顯示,上垮橋系整體坍塌,一層面出現嚴重傾斜,預計坍塌長度百米左右。多名目擊者表示,坍塌路段為無錫重要交通路段,平時上下班高峰期時,該橋車輛通行量較大。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涉事運輸公司及橋體質量問題成為公眾最為關注的話題。
調查報告提到,2019年5月,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簡稱成功公司)李洋與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以9.5元/噸的價格達成口頭運輸協議。10月5日,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抵達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四號碼頭,該批次貨物均為鋼帶卷,共35個規(guī)格,總計411卷,總質量6370.465噸。10月7日,成功公司開始啟運,至10月10日事故發(fā)生時,已運走33車次335卷4740余噸;尚余76卷1630噸,仍堆置于四號碼頭。事發(fā)當日,成功公司自12時33分至16時59分,從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共運出11車次,其中裝載質量最少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4.3噸,實際裝載54.32噸(5卷),超載58.4%;裝載質量最多的一車核定載質量33.5噸,實際裝載170.96噸(15卷),超載 410.3%。
事發(fā)時,肇事車輛,前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7卷,總質量160.54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 128.545噸,超載401.7%。后車掛車實際載有鋼卷6卷,總質量160.85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31.855噸,超載455%。同時,經調查,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的部分車輛還存在非法改裝、非法營運等相關問題。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wěn)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wěn)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tǒng)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
調查報告還指出,成功公司安全管理嚴重缺失,長宏國際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及交通運輸部門對轄區(qū)貫徹落實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沒能及時發(fā)現并堵塞相關地區(qū)在交通安全行業(yè)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12人被采取刑事措施,17名負責人被處理
調查報告指出,無錫市“10.10”312 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zhèn)确^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公安機關已對包括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肇事司機在內的12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7名責任人建議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的宋某棟被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具體處理內容如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2人)
1.李某,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劉某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李某茂,成功公司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陶某龍,成功公司業(yè)務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焦某東,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8061(蘇BZ030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6.王某華,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7191(蘇BG976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傷在院治療,被依法監(jiān)視居?。?1月6日收押。
7.吳某元,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8.唐某軍,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9.張某峰,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理貨員,為“10·10”事故發(fā)生當日現場理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陸某江,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吊機司機,為“10·10”事故發(fā)生當日現場吊裝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1.張某吾,輪胎裝卸個體從業(yè)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2.董某開,肇事車輛剎車噴淋裝置的改裝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二)建議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員(1人)
丁某仁,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生產操作部經理,具體負責四號碼頭各類裝卸作業(yè)及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安全生產意識淡漠,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重不力,未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四號碼頭長期以來外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裝貨作業(yè)的行為失控漏管。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建議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員(17人)
1. 宋某棟,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路政、運管工作;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 孟某棟,惠山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黨組成員,臨時代管交通運輸等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 黃某君,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分管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 沈某平,江陰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 朱某林,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港口管理科科長,負責指導并監(jiān)督全市港口行業(yè)管理,組織對轄區(qū)內的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實施監(jiān)督檢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6. 周某剛,江陰市交通綜合執(zhí)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轄區(q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王某磊,江陰市交通綜合執(zhí)法大隊水上一中隊中隊長,負責對轄區(qū)沿江港口企業(yè)開展綜合執(zhí)法檢查。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 寇某軍,江陰市公安交警大隊城西中隊副中隊長,分管轄區(qū)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 王某亞,惠山區(qū)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惠山區(qū)運輸管理處。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 陸某興,惠山區(qū)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惠山區(qū)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 袁某峰,惠山區(qū)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貨運科。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徐某濤,惠山區(qū)運輸管理處證照管理科科長,負責轄區(qū)道路貨物運輸(危貨除外)企業(yè)的許可,道路運輸企業(y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審、變更。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 閔某亮,惠山區(qū)交通運輸局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所長,錢橋街道綜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負責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 鄧某莉,惠山區(qū)錢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轄區(qū)“三產”服務業(yè)、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5. 劉某勇,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一中隊車管民警,具體負責轄區(qū)車輛和駕駛員源頭管理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 陸某華,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四中隊民警,負責轄區(qū)路段路面勤務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 馬某明,自2018年12月起任錫山區(qū)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錫山區(qū)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2020年9月2日,無錫市應急管理局發(fā)布《關于對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zhèn)确^大事故處罰的公告》,對事故責任公司和人員再追責。
1
經調查,未執(zhí)行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形同虛設,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未對從業(yè)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超成本價惡性參與運輸市場競爭,放任唆使員工超量裝載,導致公司運輸車輛長期超載運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款人民幣陸拾玖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
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四號碼頭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長期惟客戶需求開展貨物裝載作業(yè);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雖然制定了公司貨物裝車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但形同虛設,既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裝載作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也從未在公司內部執(zhí)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違法裝載作業(yè)的行為長期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款人民幣陸拾玖萬元整(¥690,000.00)的行政處罰。
3
徐某峰,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二號碼頭總經理,全面負責長宏國際及下屬二號碼頭的生產經營管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問題突出,安全生產法治意識薄弱,未組織開展對公司員工關于裝載作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也從未在公司內部督促執(zhí)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guī)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貳佰元整(¥:63200.00)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