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宏領膠合板廠主要負責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行政處罰案
2022年3月9日,根據執(zhí)法檢查計劃,臨沂市蘭山區(qū)應急局執(zhí)法人員對宏領膠合板廠進行安全執(zhí)法檢查,檢查發(fā)現。1、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2021年、2022年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2、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019年5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但未正式簽發(fā),未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進行修訂,未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執(zhí)法人員對主要負責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依法立案調查。
以上第1、2項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李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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