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已發(fā)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GB 50014-202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于2021年4月9日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批準發(fā)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guī)范》GB 50014-2006同時廢止。本標準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
強制性條文摘錄
3.3.3 排入城鎮(zhèn)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的規(guī)定,不應影響城鎮(zhèn)排水管渠和污水廠等的正常運行;不應對養(yǎng)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不應影響處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應影響污泥的處理和處置。
4.1.6 當地區(qū)改建時,改建后相同設計重現(xiàn)期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徑流量。
5.6.1 當工業(yè)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tǒng)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及其干管上適當間隔距離處。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給水管道相交時,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護措施。
6.1.12 排水泵站供電應按二級負荷設計。特別重要地區(qū)的泵站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7.1.11 污水廠的供電系統(tǒng)應按二級負荷設計。重要的污水廠內的重要部位應按一級負荷設計。
7.1.13 廠區(qū)的給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嚴禁與處理裝置直接連接。
7.3.8 格柵間應設置通風設施和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與報警裝置。
7.11.3 再生水輸配到用戶的管道嚴禁和其他管網連接。
7.12.4 采用自然處理時,應采取防滲措施,嚴禁污染地下水。
8.3.15 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密封,并應能承受污泥氣的工作壓力,其氣密性試驗壓力不應小于污泥氣工作壓力的1.5倍。厭氧消化池和污泥氣貯罐應采取防止池(罐)內產生超壓和負壓的措施。
8.3.16 厭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內,且必須設置水封裝置。厭氧消化池的出氣管上必須設置回火防止器。
8.3.18 污泥氣貯罐、污泥氣壓縮機房、污泥氣閥門控制間、污泥氣管道層等可能泄漏污泥氣的場所,電機、儀表和照明等電器設備均應符合防爆要求,室內應設置通風設施和污泥氣泄漏報警裝置。
8.3.20 污泥氣貯罐超壓時,不得直接向大氣排放污泥氣,應采用污泥氣燃燒器燃燒消耗,燃燒器應采用內燃式。污泥氣貯罐的出氣管上必須設置回火防止器。
主要修訂內容